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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局长:陈同才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组织督促、检查宗教政策、法规在本区的贯彻实施。
(二)依法行使区域宗教事务管理权限,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
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掌握全区宗教情况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依据。
(四)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政法部门依法打击邪教和其他非
法宗教活动,防范和抵御海外宗教的渗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五)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发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禁止乱建寺观
教堂。
(六)承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族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规在本区的执
行情况。
(二)保障区域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维
护社会政治稳定。
(三)掌握全区民族成份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成份的认定工作。
(四)协调处理本区有关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
方面的涉外事务,依法打击利用民族问题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五)承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53-482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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