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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弋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弋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勤政务实,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 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在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九条 副区长协助区长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坚持分工负责与团结协作相结合原则。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协办部门积极配合。主办单位难以直接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对协调事项涉及的单位,无论是否属于分管范围,副区长均可直接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需向区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区长汇报。 区审计局、监察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察职责。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涉及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重大行政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或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 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听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专家学者、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十七条 重大建设采购项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财政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人大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根据财政支出计划和进度审核拨付;年度预算外的专项支出,区政府原则上不再另行审批。各部门每年在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预算方案前,应事先征求分管区长的意见。 年度预算未予安排的临时用款支出,由用款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区长审阅后,由区长审定。
第十九条 财政超收部分的支出安排,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征求意见会、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各镇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总结、部署和决定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政府工作征求意见会。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征求意见会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主持,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征求的意见、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并反馈区长及副区长,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后,将答复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请有关区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讨论。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讨论事项是:研究确定或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审议确定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制定区政府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采购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的事项;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事项;讨论区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常务会做出的决议,应同时明确负责落实的区级领导、主管部门、完成时限、质量要求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决议实施的督促检查,定期向分管区长和区长反馈。
第二十四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讨论。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根据所决定事项确定召开时间。其主要任务是:传达书记办公会、区委常委会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性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由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第二十六条 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涉及全区性的专项工作。 各职能部门、区属机构拟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应当提前将拟召开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范围、会期、议程、所需经费及来源、拟邀请出席的领导同志名单、会议通知代拟稿、领导同志主持词和讲话代拟稿等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征求意见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及有关筹备工作。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就决策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进行充分论证,成熟后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涉及行政措施的议题需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于一周内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区长或副区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提出会议计划,报会议主持人批准。一般性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并印发。凡属重要的会议,涉及部门较多,需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按照规定程序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工作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格、会议时间、会议经费,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除区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其他区政府领导不陪会。 以下大型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一)部署全区性工作,贯彻重大决定和重要措施; (二)由区政府授奖的综合性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三)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区政府工作部门如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大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未经规定程序报批的会议、各部门的业务性工作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律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登记承办,不得多头送文;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区政府领导批阅公文,除阅件外,一般不以"圈阅"形式签批,应就同意或不同意签署明确意见,或提出相关补充意见。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先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区长和区长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按有关规定报送文件起草说明、依据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道)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督办的公文,属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区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请有关区领导签发。
第三十五条 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副区长签发。 属于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进一步精简公文,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例行的检查、执法、评比工作,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讲求行政成本,树立绩效观念,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中体现绩效原则。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每年应累计不少于1个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各工作部门每年应提交至少一篇改进本单位工作或辖区有关工作的调研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应筛选部分调研报告,安排上区政府有关会议进行讨论。对有重大价值的调研报告,区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可建议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第三十九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以及接见、采访、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第四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对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同时要教育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和自己的亲属,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出境事宜,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长出差、外出考察,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它领导;副区长出差、外出考察,应事先报区长批准,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外出期间文件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它领导同志。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外出考察,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差、外出考察,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积极贯彻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落实上级和区委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及时办理领导交办事项、专题批示事项和督办事项,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给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凡在工作中发生行政过错的,要逐级追究承办人、部门领导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因疏于管理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未经必要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及法律分析,盲目决策,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应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由于下级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误导上级,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由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相互设障碍、拖延不办,对不属于本单位的事项置之不理、不及时移送,以致贻误工作的,应追究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人员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在履行职责中作风粗暴、脱岗离岗、态度生硬、吃拿卡要,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检查必要的乱检查行为,防止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对以执法为名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章 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 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建议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在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答复前,各部门负责人要对答复件认真把关,并经分管区长审阅后报送。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道)应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做出通报。 政府办公室对全区重点工作和区领导交办的事项,组织督查落实。承办部门按照督办函的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督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如实向相关区领导汇报。区政府将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监察部门加强对各部门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依法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撤销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的权力运行环节等,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保密事项都必须公开。政务公开必须做到内容真实、针对性强、讲求时效、方便群众。 坚持领导接约访制度和信访制度。对立案受理的信访件,信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口办理,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办理情况信访部门要跟踪到底。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重视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政府应及时做出反应;有关单位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加以解决或予以改进,并将办理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新闻媒体、网站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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